問:招標程序可以事后再補嗎??
答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對于事后補辦招標投標手續的,屬于明顯的虛假招標行為,具有規避招標的目的和意圖,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對于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或者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由此可知,若事后補招標程序,招標人可能還需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