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工程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評標結果公示期間,第二中標候選人質疑第一中標候選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核實,第一中標候選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變更了企業名稱。目前網站上顯示的失信被執行人單位名稱是第一中標候選人之前的企業名稱。請問這種情形可以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的中標資格嗎?另外該第一中標候選人在其投標文件承諾不存在失信行為,此種情形屬于什么行為?
答復: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
本項目第一中標候選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情形不因其企業名稱發生變化而改變,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經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情形時,招標人可以在取消其中標資格后,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依序定標,也可以重新組織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