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24年第17號令),已經2024年1月31日第8次國家發展改革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審簽,于2024年3月28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是關鍵的特許經營配套制度文件。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厘清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的關系,即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基于使用者付費的PPP模式;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經營者排他性權利、項目產出的公益屬性,以及不新設行政許可、不得擅自增設行政許可并借此向特許經營者收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交通運輸、市政工程、生態保護、環境治理、水利、能源、體育、旅游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都適用;特許經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0年。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明確特許經營應當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明確使用者付費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向用戶收費,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權機構代為向用戶收費。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對特許經營實施方式進行了列舉,包含“新建/改擴建—運營—移交(BOT)”“新建/改擴建—擁有并運營—移交(BOOT)”“轉讓—運營—移交(TOT)”等實施方式,并規定禁止通過建設—移交(BT)方式逃避運營義務或墊資施工。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體現了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原則,強調了財政資金補貼合規性、政府和社會資本風險分擔等要求,明確禁止了涉嫌政府違規融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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