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政府采購項目中,采購人代表參與本單位的項目評審,能否收取勞務報酬呢?
答復: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第九款規定: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同時,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六條中也規定了: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再結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對“評審專家”和“采購人代表”的清晰界定,采購人代表屬于“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因此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