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有關“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規定,這種“能夠”是否包含采購人的子公司“能夠”?
答復:對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有關“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規定,應符合以下相關要求:一是采購人是指符合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與其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與其具有管理或利害關系的,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二是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設、貨物生產或者服務提供的資質和能力;三是采購人不僅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還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采購人不能自己同時承擔的工作事項,采購人應當進行招標。本條規定中的采購人是指項目投資人本身,而不是投資人委托的其他項目業主,否則若任何項目通過委托有資質能力的項目業主即可不進行招標,將使招標制度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