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span>
(1)16號令第二條中第二項中規定的“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其中的“國有企業”僅指國有全資企業還是也包括國有控股企業?
(2)《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中“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應當如何理解?是否指國有企業依其投入項目的資金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這一情形?
答復:
關于問題一,“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中的“國有企業”也包括國有控股企業。
關于問題二,《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規定,16號令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國有資金所享有的表決權已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屬于“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如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采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該單項采購必須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