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因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取消園林綠化資質后同時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對于綠化項目施工招標招標人都采用經營范圍內含“園林綠化”對投標人進行要求,但727號文卻規定不能進行要求。那對于綠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如何對投標人進行要求?
答復:《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文)規定,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不應以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審查代替,或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記載行政許可批準件上的具體內容作為審查標準。對于不實行資質管理的行業,招標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從業績等方面對投標人提出要求。